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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物理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条件适用于各行业从事地球物理以及从事相关专业仪器设备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地球物理专业工程师应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科研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常见技术问题的能力。
2、适用于在地面、空中、海洋、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学问题的研究、开发技术人员。

第2条 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受法律制裁者,暂缓申报。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2、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⑵、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⑶、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⑷、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具备上述第(2)、(3)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⑸、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申报级别的有效合格证。1957年以前出生者,可放宽此条件。

第三条 工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加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2、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3、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地(厅)级各类地质勘查或地球物理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地(厅)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4、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或地球物理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县(市)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5、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或地球物理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6、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各类地质勘查或地球物理专业小型项目的全过程;
7、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或地球物理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8、主持编制过1项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9、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
10、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本专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工作,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11、参加制订或审查1项市(厅)级的专业管理办法或重要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12、曾独立担任县(市)级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勘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矿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以任命文件为准);
13、参与2项中型或5项小型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或技术总结的评审或验收(以评审、验收意见书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3、地(厅)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5、省(部)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地(厅)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7、地(厅)级建设工程(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8、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局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9、参与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产品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可(以鉴定书为准);
10、发现一处新的矿产地(固体、液体及气体矿床)、一种新的矿物、一种新的岩石类型、一种新的化石种属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11、发现一处新的大中型水源地并经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完成人;
12、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中型或2项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竣工项目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评审验收为合格(以评审意见为准);
13、1项中型或2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项目成果、实验测试成果,经相应主管部门评审验收达到合格(以评审、验收意见书为准)的完成人;
14、参与制定县(市)级以上单位的专业管理办法、发展规划等重要技术文件3项,并付诸实施(以正式下文为准);
15、获得本专业专利1项,并得到实施(以专利证书及实施单位证明为准);
16、从事地球物理检测、分析、研究、开发,工作称职者(有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著作(前五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1、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2、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3、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4、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的本专业技术报告1部。

第六条 破格条件:
1、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本条件中“第四条业绩条件”中的2项。
2、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著作(前三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⑴、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⑵、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论文1篇;
⑷、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达2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工作报告1部。
3、申报条件:具有一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材料可破格申报。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
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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